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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宋新雅
相 對 人 鄭千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千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本件所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未載明提示日為何,而所附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9年6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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