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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相 對 人 賴辰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辰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本件應繳納之聲請費為新台幣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000元,請儘速持單補費。
)
二、相對人賴辰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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