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18,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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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韋之
相 對 人 李家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具狀書寫年、月、日,惟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李家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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