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186,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張方
相 對 人 楊麗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麗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為何日聲請狀未記載)。

二、相對人楊麗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