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曾睿騰
相 對 人 黃盈鑫
相 對 人 曾祈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張,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4 │
├──┼───┼─────┼───┼────┤
│00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5 │
├──┼───┼─────┼───┼────┤
│003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6 │
├──┼───┼─────┼───┼────┤
│004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7 │
├──┼───┼─────┼───┼────┤
│005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8 │
├──┼───┼─────┼───┼────┤
│006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9 │
├──┼───┼─────┼───┼────┤
│007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0 │
├──┼───┼─────┼───┼────┤
│008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1 │
├──┼───┼─────┼───┼────┤
│009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2 │
├──┼───┼─────┼───┼────┤
│010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3 │
├──┼───┼─────┼───┼────┤
│01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4 │
├──┼───┼─────┼───┼────┤
│01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5 │
├──┼───┼─────┼───┼────┤
│013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6 │
├──┼───┼─────┼───┼────┤
│014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7 │
├──┼───┼─────┼───┼────┤
│015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8 │
├──┼───┼─────┼───┼────┤
│016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9 │
├──┼───┼─────┼───┼────┤
│017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0 │
├──┼───┼─────┼───┼────┤
│018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1 │
├──┼───┼─────┼───┼────┤
│019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2 │
├──┼───┼─────┼───┼────┤
│020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3 │
├──┼───┼─────┼───┼────┤
│02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4 │
├──┼───┼─────┼───┼────┤
│02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