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22,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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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曾睿騰
相 對 人 黃盈鑫
相 對 人 曾祈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張,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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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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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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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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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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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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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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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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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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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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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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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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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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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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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37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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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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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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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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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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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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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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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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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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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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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未 載 │100,000元 │未 載 │053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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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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