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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李臣儐
相 對 人 丁惠美
相 對 人 蘇美蓉 高雄市○.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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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34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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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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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12月10日 │91年12月11日│595851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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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2月10日 │92年2月11日 │595853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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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3月10日 │92年3月11日 │595854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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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4月10日 │92年4月11日 │595855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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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5月10日 │92年5月11日 │595856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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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6月10日 │92年6月11日 │595857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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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7月10日 │92年7月11日 │595858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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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8月10日 │92年8月11日 │595859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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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9月10日 │92年9月11日 │595860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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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10月10日 │92年10月11日│595861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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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2年11月10日 │92年11月11日│595862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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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1月20日 │89年1月21日 │595878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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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2月20日 │89年2月21日 │595879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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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3月20日 │89年3月21日 │595880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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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4月20日 │89年4月21日 │595881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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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5月20日 │89年5月21日 │595882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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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5月20日 │88年5月21日 │595870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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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6月20日 │88年6月21日 │595871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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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7月20日 │88年7月21日 │595872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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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8月20日 │88年8月21日 │595873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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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9月20日 │88年9月21日 │595874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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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10月20日 │88年10月21日│595875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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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11月20日 │88年11月21日│595876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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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8年12月20日 │88年12月21日│595877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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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6月20日 │89年6月21日 │595883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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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7月20日 │89年7月21日 │595885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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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8月20日 │89年8月21日 │595886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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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9月20日 │89年9月21日 │595887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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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89年10月20日 │89年10月21日│595888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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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0年10月10日 │90年10月11日│595987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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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0年11月10日 │90年11月11日│595988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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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0年12月10日 │90年12月11日│595989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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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1月10日 │91年1月11日 │595990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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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2月10日 │91年2月11日 │595991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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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3月10日 │91年3月11日 │595992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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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4月10日 │91年4月11日 │595993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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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5月10日 │91年5月11日 │595994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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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6月10日 │91年6月11日 │595995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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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7月10日 │91年7月11日 │595996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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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8月10日 │91年8月11日 │595997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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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9月10日 │91年9月11日 │595998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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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10月10日 │91年10月11日│595999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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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87年9月12日 │20,000元 │91年11月10日 │91年11月11日│596000 │ 丁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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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86年10月5日 │20,000元 │ 未 載 │86年10月6日 │116265 │丁惠美、 │
│ │ │ │ │ │ │蘇美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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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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