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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77號
抗 告 人 高慧君
抗 告 人 高春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陳冠名即欣宬企業社間因101年度司票字第397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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