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3997,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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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97號
聲 請 人 蘇裕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甚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依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及附表之記載,為年息百分之五,聲請狀請求年利為百分之六,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方甚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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