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4067,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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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67號
聲 請 人 蔡秀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金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票票據號碼:903479號及903477號其分別之提示日期 (均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三、按聲請狀所欲請求之2張本票,其附表之到期日均有記載日期,惟此2張本票應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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