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洪朝寬
聲 請 人 洪朝和
相 對 人 張漢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漢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張漢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