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方盈盈
之1
法定代理人 方雅雯
1
相 對 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冠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本票原本。
三、被繼承人廖星傑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廖星傑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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