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4183,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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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李志斌
相 對 人 黃世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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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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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提  示    日│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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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3月28日│15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3月28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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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4月15日│500,000元 │100年5月14日│101年9月18日│100年5月14日│CH295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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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4月15日│30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4月15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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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7月4日 │20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7月4日 │CH78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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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7月4日 │12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7月4日 │CH78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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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7月30日│10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7月30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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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8月8日 │15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8月8日 │CH36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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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8月10日│10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8月10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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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0年8月12日│15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8月12日│CH377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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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0年8月17日│35,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8月17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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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0年9月20日│222,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9月20日│CH347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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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0年3月20日│250,000元 │未        載│101年9月18日│100年3月20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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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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