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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相 對 人 王玉梅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01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 01 │99.01.05│ 870│未記載│99.12.20 │
├───┼────┼─────┼───┼───────┤
│ 02 │99.01.05│ 2,788│未記載│99.12.20 │
├───┼────┼─────┼───┼───────┤
│ 03 │99.01.27│ 2,703│未記載│99.12.20 │
├───┼────┼─────┼───┼───────┤
│ 04 │99.01.27│ 940│未記載│99.12.20 │
├───┼────┼─────┼───┼───────┤
│ 05 │99.04.13│ 505│未記載│99.12.20 │
├───┼────┼─────┼───┼───────┤
│ 06 │99.05.10│ 370│未記載│99.12.20 │
├───┼────┼─────┼───┼───────┤
│ 07 │99.05.19│ 1,600│未記載│99.12.20 │
├───┼────┼─────┼───┼───────┤
│ 08 │99.08.03│ 1,358│未記載│99.12.20 │
├───┼────┼─────┼───┼───────┤
│ 09 │99.10.16│ 1,140│未記載│99.12.20 │
├───┼────┼─────┼───┼───────┤
│ 10 │99.12.20│ 4,286│未記載│99.12.2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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