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95號
聲 請 人 陳春月
相 對 人 潘明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明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票票號633932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原本其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民國99年2月12日)。
三、相對人潘明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