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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28號
聲 請 人 涂安然
相 對 人 施昌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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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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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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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99年9月20日 │99年9月20日 │484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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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48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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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20日 │484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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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0日 │484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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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0年9月20日 │100年9月20日 │484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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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484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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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484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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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1年6月20日 │101年6月20日 │484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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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9年4月1日 │180,000元 │101年9月20日 │101年9月20日 │484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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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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