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4235,2012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35號
聲 請 人 劉祥娥
相 對 人 鄭茂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
│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235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
│001 │89年10月23日│120,000元 │90年9月30日 │TH058361│
├──┼──────┼─────┼──────┼────┤
│002 │92年10月15日│100,000元 │93年10月15日│CH526853│
├──┼──────┼─────┼──────┼────┤
│003 │93年11月18日│595,000元 │94年4月18日 │CH331214│
├──┼──────┼─────┼──────┼────┤
│004 │93年11月22日│100,000元 │94年4月22日 │CH33121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