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55,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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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胡騰允


相 對 人 呂僑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僑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呂僑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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