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新標
相 對 人 鐘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真意為何?(台端所附之本票中記載欄記載「未收利息」,是否請求利息,請具狀明確釋明其真意)
二、相對人鐘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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