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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阿蘭
相 對 人 洪翠
相 對 人 陳天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翠、陳天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㈠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載有到期日,依法自到期日起持票人得向發票人提示本票並行使票據權利,惟台端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本院無從判斷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㈡正確之利率為何。
(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不得請求依「銀行放款利率」計算,如雙方未就票據利率為約定者,利率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洪翠、陳天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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