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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黃莉雲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4994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6年度執全字第7600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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