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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蘇惜
相 對 人 黃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列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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