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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李俊成
相 對 人 蘇清雄
蘇家豪
吳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1號、101年度司票字第1834號及101 年度司票字第1835號確定裁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3,0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1號事件,其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於裁定主文第二項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蘇清雄、蘇家豪、吳和憲負擔」,又101年度司票字第1834 號主文第二項確定「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蘇清雄負擔」,101 年度司票字第1835號主文第二項亦確定「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蘇家豪負擔」,故毋庸再予確定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屬無理,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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