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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陳桂清
相 對 人 黃永乾
相 對 人 林金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永乾、林金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同法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789號受理在案,此為聲請人所自承。
是本件第一審受訴法院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係違誤,本院爰依上揭法律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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