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阮氏青
原 告 黃氏囡
被 告 合信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37 號裁定駁回聲請,且本院另以101 年度補字第1264號於民國101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