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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
原 告 仵純禮
被 告 李子勇
被 告 謝麗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訂有明文。
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李子勇、謝麗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子勇、謝麗珠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為無罪,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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