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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葉上菁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指定受益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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