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 告 聯興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略以由於本案請求之標的係被告依「『東福事業有限公司節能工程案』合作意願書」第8條保證東福公司對原告因節能工程契約而生之債務,然依前揭合作意願書第9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