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審訴,1767,201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游彥訓
被 告 范氏垂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另外,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以兩造現為夫妻,原告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並定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核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條第5項第8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