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審訴,1772,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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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郭漾
兼法定代理 郭嘉強
人 盧怡伶
查原告與被告王聯興間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車資、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即本件小客車車輛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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