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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曾楚喬即曾麗君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所載「給付違約金」均應更正為「清償消費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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