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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林盈君即格實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保仁律師
被 告 翔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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