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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俊凱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或其他條件不公允情況,致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法院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條例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㈤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本件更生案件債權表所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32,527,636元,顯已逾 1,200萬元,又本件債權表經送達公告後因無人異議而告確定,依據前述規定,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綜上,債務人有上揭事由而依法不得認可其更生方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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