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消債清,79,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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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莊月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莊月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因其自用住宅已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被迫遷移,尚須照顧中風先生,已無力提出更生方案並請求移轉清算程序,且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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