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幸樹即太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太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太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830,55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