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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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