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怡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盈任、朱陳燕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745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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