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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葛許月英
聲請人與關係人湘寧兄弟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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