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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陳菊、江宜樺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207,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593,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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