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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黃霈渝
被 上訴人 章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9,954 元(9,379,908 ×1/2 =4,689,95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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