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張雲為
郭紀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被上訴人 張文綺(民國85年9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 張宏開(即張文綺之父)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成宛玲(即張文綺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96,380 元【計算式:(146,600 股+63,038股)×10元=2,096,3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上訴人僅於100 年11月8 日繳納19,711元,尚餘2,079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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