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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海強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路得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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