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訴,622,2012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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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秀珍
曾政傑
蕭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上訴人侯秀珍、曾政傑、蕭惠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8,273 元、58,508元、281,606 元,各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3,315元、1,500 元、 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侯秀珍、曾政傑、蕭惠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0,273 元、58,508元、281,606 元,各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4,635元、1,500 元、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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