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陳徐春妹
號
徐芳蘭
徐秋蘭
徐源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姿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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