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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文
被 告 黃金礅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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