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周立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被 告 黃淑卿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黃政綺
訴訟代理人 黃榮華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二項關於「高雄士」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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