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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黃淑卿
黃政綺
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87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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