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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吳宜靜
被上訴人 郭依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74,2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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