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訴,968,201209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楊粹蓮

訴訟代理人 林壽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莊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