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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楊粹蓮
訴訟代理人 林壽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莊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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