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選,1,2012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吳任偉律師
劉玫欣律師
被 告 李蕙蕙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文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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