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重訴,124,201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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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禎吉
被上訴人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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